沧州师范学院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0-09-22 点击数:








校发〔2020〕102



沧州师范学院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以下简称师生)的交通安全,加强校园交通的安全管理,创建和谐、平安校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师生和校园交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学校师生交通安全和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在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学校成立校园交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安全工作处依法、依规对师生交通安全和校园道路交通秩序进行宣传、教育和管理。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本部门师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安全工作处共同做好师生交通安全和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出入校门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必须服从门卫管理,按照交通标志行驶,遵守交通规则。在特殊情况下,出入学校的行驶路线或在校内的停放地点,由校长办公室协调,保卫人员统一指挥。

第四条 校内交通道路实行行人和非机动车对路权享有优先权的管理办法,机动车进入校内道路行驶均为借道行驶,必须保证行人、非机动车的安全和公共设施的安全。发生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及公共设施碰撞的事故,应保护现场及时协商解决或报警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园交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常委副书记姜忠明任组长,副组长由安全工作处处长单勇担任,成员由各处室、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工作处,由安全处治安大队主要负责校园交通安全及车辆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安全工作处是管理校园内行驶和停放车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车辆出入校园和校园内静态、动态交通秩序以及停车交通设施的使用、维护等进行管理。校园交通管理人员(安全处工作人员)和门卫(学校聘请保安公司职员)为校内机动车辆管理的具体实施人。其职责为:

1.负责对进出车辆进行证件、物品的检查。

2.负责校园车辆行驶、停放的巡查和指挥。

3.负责对违规车辆进行提醒和处理。


第二章  出入校园管理

第七条 学校校门安装了车牌识别系统和蓝牙系统,对机动车辆出入实行智能管理。所有教职员工登记在车牌识别系统内的机动车辆,必须从大门两侧出入口出入校园;所有务工人员及商家车辆,凭蓝牙系统和出入证从学校中门出入。所有人员和车辆严格遵守缓慢礼让、一车一杆出入校门,严禁闯杆、超速。

第八条 外来车辆进入校园前,首先在等候区停车并到保安登记处进行登记,并由校内教职员工用内线打到登记处,确认后发放登记卡进入,出门时必须出示校内联系人部门盖章或签字的登记卡后才确认放行。


第三章 道路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借)用道路交通设施。禁止在道路上打球、滑冰或者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条 禁止在校园主要道路上摆摊设点、堆放建筑材料和其它物资,阻塞交通。

第十一条 因施工确需临时占道,须由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安全与工作处批准,现场由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妨碍道路通行时,必须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夜间必须设置照明警告标志,施工完后恢复道路原状。

第十二条 校内交通标志及设施由安全工作处根据校内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以及重大活动需要统一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凡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校内道路范围内设置指挥路牌或其它标志,须向安全工作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十三条 校内道路范围内设置的交通标志、设施由安全工作处统一维护与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损毁或覆盖张贴物。

第十四条 校内道路范围内设置的隔离柱(墩)、隔离护栏、减速带、雷达测速装置等交通设施,未经安全工作处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遇医疗急救、火险及自然灾害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 遇施工、绿化等工作需要,必须摘除交通标志设施时,须事先通知安全工作处,经允许后,方可拆除,施工完成后应予以恢复。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十六条 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必须遵守校园管理规定,遵循“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十七条 各种机动车辆一律从指定校门出入。校内车辆车牌录入系统和蓝牙系统直接出入校门。外单位车辆须在门卫履行登记手续,凭有效证件进校,并在规定的地点停靠。

第十八条 入校的机动车应在道路右侧通行,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如遇大型活动、下课等人流高峰期,应绕道行驶,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第十九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不准鸣笛,进出校门限速5公里/小时,校内行驶限速30公里/小时。

第二十条 严禁随意停车,机动车辆须停在安全工作处划定的车位内,并按指向整齐停放。

第二十一条 禁止校外机动车辆在校区内借道穿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租车、“摩的”进入校园教学区,禁止教练车进入校园进行教练培训。

第二十三条 除本校车辆外,任何其它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园教学区内停放过夜。

第二十四条 私车管理

1. 学校教职工拥有的私车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车辆管理规定,依法办理牌证,不得套牌,不得无证行驶,不得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2. 按时进行年检,及时缴纳各种税费,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车况良好,如有故障及时维修,不带病、带险上路;

3. 私车需出入校园和停放校内的,须到安全工作处办理通行证(通行证由安全工作处统一办理,工本费自付),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4. 私车公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5.严禁学生开私家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驶入校园。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管理

1.自行车、三轮车必须证照齐全,必须悬挂安全工作处统一制作的非机动通行证(通行证由安全工作处统一办理,工本费自付),凭通行证出入校园;

2.自行车、三轮车车闸、车铃必须安全有效;

3.非机动车应靠右行驶,严禁在道路上逆行、曲线穿插、追逐戏闹,严禁冲坡、骑车带人;

4.非机动车必须在划定的非机动车位顺序整齐停放,严禁随处乱停乱放。

5.校园内禁止学生骑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

6.除校园门口设置的电动车充电车棚外,校园内严禁任何人私拉乱接电线,给电动车充电。


第五章 行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行人应走便道,无便道处靠道路右侧行走。有人行道线应走人行道线过马路。

第二十七条 行人不得在马路上斜穿,猛跑,不要横排占道行走,应注意避让各种车辆。禁止行人在道路上追逐打闹或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还要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服从安全工作处执勤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第二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熟练掌握驾驶技术,并定期到交管部门进行审验。严禁无驾驶证或持过期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有关安全学习活动,努力提高交通安全观念,增强交通安全防范意识。

第三十一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的,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均不得驾驶机动车辆。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三十三条 禁止驾驶车辆时打、接听电话;禁止在校园内练车、飙车。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行)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三十五条 安全工作处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三十六条 在校园内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毁损的,相关部门应立即恢复原状,由当事人赔偿损失。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七条 师生在校园外步行,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讲文明,懂礼貌,注意安全,关爱生命。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组织师生外出集体活动,应严格审批手续,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制定安全措施,选择安全合格车辆,注意行车安全,并与社会有关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十九条 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2020年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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